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局制定了《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一、制定《细则》的目的
2019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发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19〕6号)。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我局制定了《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
(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三)《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款:“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不同收费对象的收费标准。
二是明确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取。
三是明确垃圾处理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明确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细则》的新举措
《细则》在原《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城管〔2016〕483号)基础上,根据目前实际,增加了“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垃圾处理费: 1、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2、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条款。
原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印发的《广州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IC卡管理规定》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垃圾场专用电子卡进行了规范,有关垃圾运输车进出垃圾场的管理内容不属于本《细则》规范内容,不再在《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