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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签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日期:2020-12-03    来源:法制网  作者:祁忠溪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2/0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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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域治理 河长制 河湖生态环境治理

近日,甘肃省张掖市河长制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

《意见》明确,市、县(区)检察长和河长湖长每年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配合情况、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对重点工作、重要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凝聚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共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督办、领办、实地调研等形式,推进工作常态化开展。对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检察长与河长湖长联合指挥、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双方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凝聚保护合力,用法治力量保障和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意见》指出,检察院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每年联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涉河湖水保护重要工作部署、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加强改进意见,做到理念上认同、思想上统一、工作上配合。因办案需要,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同时,双方可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共同提升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能力。

《意见》强调,河长制办公室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河湖问题线索,符合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收集案件证据。河长制办公室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确定和依法提起诉讼等工作,确有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建立重大涉河湖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共同筛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督促地方落实责任,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司法执法合力。对河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及时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问题整改见实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区分问题性质、责任主体,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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