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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日期:2021-08-13    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8/1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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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空气质量 生态环境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德宏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研究部署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落实相关责任。

(一)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任务

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指导,根据巡查发现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州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督促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负责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餐饮服务业油烟、城市焚烧垃圾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专业帮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建议。

州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相关规定;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功能;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州工信科技局:统筹推进县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参与拟定工业大气污染控制政策;负责构建我州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水泥、铁合金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牵头开展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负责在全州组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国家推广应用节能汽车有关要求;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涉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督促产业园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省级产业园区绿色发展;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州公安局: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负责对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

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与第三方机构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必要的预算安排,保障大气环境执法、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城乡大气污染防治等经费支出。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督促城市及周边裸露的闲置土地及建筑材料(沙石等)堆放销售点业主开展扬尘防控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进绿色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负责城市道路、小区及城乡建筑工地、搅拌站、渣土运输车辆扬尘防治;负责流动烧烤摊贩油烟整治。与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开展餐饮烧烤油烟净化装置安装。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优化各地区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模式,提升公路通行效率,严管道路运输泼洒,严格省、县、乡级道路扬尘管控。

州农业农村局:强化农作物秸秆管理工作,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率,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秸秆禁烧情况监管;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淘汰不合规燃煤小锅炉。

州林草局: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统筹森林防火禁烧区划定工作,加强指导各县市科学开展森林防火计划烧除,最大限度减少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在州政府组织下科学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缓解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的大气污染浓度上升。

(三)县市人民政府职责任务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每年春季组织召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会议,秋季召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研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压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确保措施精准、责任到位。

(四)乡镇(街道)职责任务

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依法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适时开展秸秆垃圾焚烧、扬尘(建筑施工工地、露天矿山、道路、闲置土地等)、经营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等环境突出问题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五)行业企业职责任务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落实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全面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或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将根据情节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投诉举报问题,当月群众投诉举报大气环境问题数量较多,经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并结合投诉举报内容研判确定为问题突出县市的,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约谈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后督查。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令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各禁燃(禁放)区内仍有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百”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

(三)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

(四)渣土车、农用车、运输车辆违规运营;

(五)城区有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村民违法在田间地头露天焚烧秸秆的;

(六)餐饮企业、烧烤店、流动摊贩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在禁止的区域摆设露天烧烤摊点的;

(七)露天矿山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八)涉气企业未落实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或未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九)道路周边、国土储备等闲置土地裸露面易产生扬尘且未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情形。

第七条 州、县(市)委、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且问题累计3次(处)以上的,现场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条 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州政府对县市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作为单位及个人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对已通报批评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三)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的;

(四)未完成省、州下达的年度大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的。

第八条 企业及个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或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和负有大气污染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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