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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10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2/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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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利用 污水处理 生活污水

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2021〕4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4日

广东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减少水环境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适度超前,水环境敏感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全覆盖;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构建“城市用水—排水—再生处理—水系生态补水—城市用水”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推动再生水作为缺水地区的“第二水源”。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生态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动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实施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企业内部用水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梯级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杜绝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设施设备和模式。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聚集度选用分户处理、村组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收集处理方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和分布式一体化污水处理模式。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推动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模式,采用经济适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处理工艺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四)实施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须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加快实现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补上“毛细血管”。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逐步推进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持续推动“厂网河(湖)一体化”建设、运行和管理。力争2023年底前,淡水河、石马河、练江、茅洲河等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完成提标扩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广“泥水共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加快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作为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或市政杂用。选择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在广州、深圳、东莞等缺水型城市优先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等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试点示范,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探索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完善园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中水回用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建设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新建企业和园区在规划布局时要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水循环梯级利用。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推动创建节水标杆企业,持续推动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创建,将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完善农村污水管网、沟渠及处理设施,加强厕所粪污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老旧设施整改达标。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鼓励对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利用房前屋后小种植园实现就地回用。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推广清洁养殖和粪污全量收集处理利用技术,提倡粪肥就近还田利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促进农牧结合循环发展。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全面推进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开展珠三角百万亩鱼塘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内完成百万亩鱼塘的升级改造和尾水处理示范工程。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在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以及茂名市茂南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组织省内有关机构、企业探索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联动有关行业部门在省内高耗水产业园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九)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推动出台《广东省节约用水条例》,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标准,推进再生水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按照差别化的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制修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年底前制定并全面执行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河流生态补水。制定修订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及其他用途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分级分质系列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部署,贯彻落实相关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形成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制定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等相关“十四五”规划,对污水资源化利用进行部署。建立科学统一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体系,明确统计方法与制度。完善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考核规定,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高耗水行业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编制实施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财金政策和价格机制。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鼓励各地积极争取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中央资金支持。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企业选择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利用市场机制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提高其竞争优势,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和模式创新。推动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在省级科技计划中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污水资源化科技攻关。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组建研发机构,重点突破污水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等。推动重大节水、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将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积极推行水效标识建设,扩大产品覆盖类型,全面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创新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县政府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摸清本地区污水资源化利用规模与途径需求底数,合理规划用水结构、设施布局,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确保《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广东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落到实处。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建立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实时监测和风险防控预警体系,严格监管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小学节水教育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鼓励向公众开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使用意愿。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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