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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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持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成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进《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继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湖北、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创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严格监督执法、科学督查考核,实施全过程、差异化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大力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运用信息化技术辅助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工程发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责任。按照《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中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并督促使用。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3.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核,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属地主管部门。
(二)抓实防治措施
1.施工围挡标准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按规定设置大门、门卫室、实名制门禁系统等设施;工地外醒目位置悬挂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2.场区主要道路全硬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场内外硬化地面保持干净整洁,及时修补破损,不得坑洼积水。要做好工地出入口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3.冲洗设施自动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等设施,且确保100%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运输车辆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降尘处理喷淋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在进行拆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安全防护及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遇有4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5.裸露土地覆盖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场内暂时集中堆放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桩基施工、基坑开挖、回填作业中因工艺或材料特性不能连续作业时,应结合天气情况和工地污染监测指标及时采取绿化、临时覆盖、水雾降尘等措施。采用塑料防尘网的,要做好塑料防尘网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6.垃圾处理规范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脚手架作业平台及楼层内的垃圾应当在作业完成后当日清理,定期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三)提高扬尘治理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动“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在建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并与住建主管部门大数据平台联网。推广扬尘监测设备与现场降尘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鼓励采用“防尘天幕”、“防尘降噪棚”等先进技术,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主动防尘降尘。
(四)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各地要结合《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防止“一刀切”,树立扬尘治理优劣的鲜明导向,要注重奖优罚劣、差异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予以守信激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省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30日之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立即开展动员部署,完善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和分类台账,制定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和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安装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做好常态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确保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要加强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对工地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不文明施工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工地扬尘管控力度,查漏补缺,确保工地防尘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梳理本年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困难和不足,积极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依据本地工作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强化示范引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推广典型做法,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相应处罚。因扬尘污染防治控制不力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工地一律取消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等申报资格。省厅将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较差的项目、企业以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实施部门联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做好工地差异化管理工作,提升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对土方开挖阶段产生严重扬尘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抛洒滴漏或车辆密闭不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渣土运输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城管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消除费用由渣土运输单位承担。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报送《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信息表》,7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半年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请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信息于4月1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王旭
联系电话:027-67120972
邮 箱:zazz@hbszjt.net.cn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信息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地区 | 基本情况 | 监督执法情况 | 备注 | |||||||||
城市范围内工地数量 | 扬尘污染防治“六化”达标工地数量 | 已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工地数量 | 开展监督检查次数 | 检查工地数量 | 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数量 |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数量 | 责令停工整治工地数量 | 实施处罚起数 | 处以罚款数额 | 因扬尘污染防治不达标被记录不良行为企业数量 | ||
(个) | (个) | (个) | (次) | (个) | (个) | (份) | (个) | (起) | (万元) | (家) | ||
注:1.本表由各地住建部门填写,表中各项数据为2022年1月1日起至当季度的累计数据。
2.有关亮点工作以简讯形式报送;
3.本表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