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川环函〔2021〕977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你们,请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加强工作协同配合,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要求,结合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将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拓展清洁生产审核领域,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从源头上减污降碳,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体系,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重点行业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坚持节能减污降碳并重,突出“高耗能”和“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引导其他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行业、涉重金属和化工园区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拓展清洁生产广度和深度。
2.创新引领,提质增效
跟踪国内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开展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促进清洁生产技术提档升级;规范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重点行业、园区和企业工艺装备、能耗、环境影响和清洁生产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异化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效率,力求实效。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认真履行组织、监管和引导职责,共同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清洁生产节能减污降碳作用,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制定措施和鼓励政策,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清洁生产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壮大清洁生产产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清洁生产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及数量明显提高。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优化,审核质量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节能减污降碳作用更加明显,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根据我省产业结构及分布并结合清洁生产审核现状,重点实施以下六方面工作任务。
(一)理顺管理机制,完善制度体系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经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清洁生产协调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高耗能”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双超”“双有”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出并发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并公布评估验收结果。
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污染综合整治、促进循环经济等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程序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
(二)紧扣中心任务,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产业布局、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结合产排污、碳排放与能源消耗的大小及强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梳理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确定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单,原则上在2023年前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节能、降碳及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区域,攀枝花、乐山、内江、达州、宜宾、成都市等,冶金(钢铁、有色冶炼)、建材(水泥及其制品、砖瓦、陶瓷、玻璃)、火电、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工业颜料)、焦化等为重点行业。VOCs污染物减排重点区域,成都平原地区及臭氧超标地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制鞋等为重点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减排重点区域,沱江、岷江、渠江、涪江流域地区,化工(化学农药、工业颜料、化学纤维、化学基础原料、氮肥制造等)、白酒、农副食品加工(牲畜屠宰、蔬菜加工、豆制品制造)、造纸、调味品制造、原料药制造等为重点行业。废水中重金属减排重点区域,德阳、乐山、攀枝花、成都、自贡、凉山、绵阳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稀土冶炼、电镀、电子、铅蓄电池、皮革、化工等为重点行业。
(三)试点先行,拓展清洁生产审核领域和范围
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工艺流程,助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重点行业,以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园区为整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推广清洁生产先进共性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和能源循环利用率,促进重点行业、园区整体达到节能、减污、降碳的目标。选取淡水养殖行业(池塘)、住宿餐饮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拓展清洁生产审核向农业、服务业延伸。
在2023年底前,成都、绵阳市各完成一个工业园区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德阳、雅安、宜宾、泸州、眉山市各完成1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乐山市完成1个住宿餐饮业或淡水养殖行业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试点。
(四)强化监管,促进清洁生产审核健康发展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方案组织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各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严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关,严肃依法查处咨询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公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评审情况,包括报告得分、咨询机构名称、评审专家等信息,定期公示咨询机构业绩排名等;对企业和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情况,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计入其信用记录。通过督促引导,提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和绩效,保障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模式创新,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激发企业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内生动力,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区域、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技术缺乏和薄弱环节开展技术攻关,解决重点行业和工艺所需的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和评价指标。实施清洁生产差异化审核管理,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资源消耗和对环境影响程度,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突出重点,提升管理效率。推动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衔接,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排污总量及浓度执行情况等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2022年制定清洁生产差异化审核管理试行办法,每年重点解决1~2个技术难题。
(六)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能力
全方位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专家、咨询机构、企业,以及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全面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评估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到2023年,各市(州)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有关机构和人员完成一轮培训。
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充实和完善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补充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研究、绿色低碳研究和生态环境管理专家,进一步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技术研发、指导帮扶和评估验收中的作用,鼓励各市(州)建立市级专家库;充分发挥“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平台作用,及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共享技术成果和专家服务。加强综合能力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清洁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融合,把节能降碳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生活全过程;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等参与地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导向目录、审核指南和案例汇编等清洁生产技术文件制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开发、研讨、交流与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组织和协调职责,统筹推进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组织评估与验收、培训等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经费。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经济措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清洁生产审核领域,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试点示范、重大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等。
(三)强化目标考核
各市(州)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拟定本地区三年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于2021年1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各市(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党政同责目标考核,推动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和行业协会等,在世界水日、地球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宣传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管理制度和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提高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度及认可度,提升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