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入推进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及VOCs治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28日印发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国家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部)对深圳市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工作,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也在深圳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大气质量,并做好迎检工作,《深圳市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环境空气质量保障补贴办法》应运而生,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发电企业脱硝降氮、工商业锅炉改造及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工作,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
此后,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原市人居环境委)联合市财政局(原市财政委)相继印发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深圳市2015年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以及《深圳市2018—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上述补贴办法在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上相互衔接,补贴标准基本一致。
为鼓励先进治理技术,推动各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改造进度,持续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参照以往补贴政策,制定了《补贴办法》。
二、主要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行动方案(2020—2025年)》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
《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
《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说明了《补贴办法》制定的目的,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补贴申请时限,并规定了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以及市财政局等部门在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过程中的职责和分工。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是明确了申报补贴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为补贴规范审批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明确补贴的范围,包括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及VOCs治理等四大类。
(三)补贴标准
一是明确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补贴标准;二是VOCs治理项目补贴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三是提出市政府对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限进行调整的,按照市政府审定要求执行。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是要求申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进行初审;二是明确了申报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三是细化了补贴申报材料初审、评估、复核及签订补贴协议和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
一是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补贴项目严格监管;二是要求相关单位在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严格把关,严惩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行为;三是明确申请补贴单位应退还补贴的三类情形,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是明确纳入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补贴标准、申报审核程序及监督检查参照适用本办法,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明确《补贴办法》于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工作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四、问题解答
(一)《补贴办法》对项目申报的时间要求
申请市级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的企业、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必须于2022年1月1日后完成建设、改造项目。
除本办法特别指定项目外(主要指锅炉补贴),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补贴办法》对申报补贴单位的资质要求
申报补贴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的;二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三是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四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是红牌;五是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重复补贴的情形;六是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补贴办法》补贴范围有哪几类
补贴范围有四大类:一是发电机组;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锅炉;四是VOCs治理。
(四)《补贴办法》对发电机组的补贴标准
一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后,且运行稳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请补贴,每台机组按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二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白工程,可申请补贴,按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五)《补贴办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补贴标准
全市新购置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给予800元补贴,每台电动叉车补贴不超过4万元。
(六)《补贴办法》对锅炉的补贴标准
现有燃气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或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循环改造等),且运行稳定,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请补贴。上述两种改造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申请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新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且运行稳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可申请补贴。
燃气锅炉额定出力(蒸吨)小于1蒸吨(含),按1蒸吨进行补贴。补贴金额见下表。
(七)《补贴办法》对VOCs治理项目的补贴标准
VOCs治理项目补贴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八)各单位如何申报补贴
项目申报单位按《补贴办法》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报资料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补贴管理系统,资料(含申请表)需连续编写页码。补贴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s://ep.meeb.sz.gov.cn:8443/dqsq/login。
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公章:1.补贴申报表;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投入建设、竣工、验收或项目设备、购置等材料;4.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5.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检测)报告;6.承诺书;7.烟气脱白工程需提供市政府同意补贴材料;8.其它相关材料。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九)申请补贴单位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取消其补贴资格
一是申请补贴单位所提交材料虚假、无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二是申请补贴单位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污染燃料或原料的;或者闲置、停用、不正常运行受补贴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整改的;三是补贴发放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办法要求的。
申请补贴单位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违约金,补贴及违约金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追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请单位,依法纳入征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