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执法原则,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现公布2起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3年1月,绵阳市游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企业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指导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与2022年管理计划类别和产生量数据不一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漏报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
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时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并完善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不予处罚的情形。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案例二:绵阳青山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3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阳青山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因子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每季度未对废气排口的异氰酸酯类开展自行监测。
绵阳青山制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异氰酸酯类因子要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才能监测。该公司已于2023年8月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变更为简化管理并取消异氰酸酯类因子的监测。该公司2022年委托的监测报告显示未超标,并与第三方监测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补签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不予处罚的情形。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