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湖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鄂州市发现,鄂州市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不力。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019年9月,我省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底,设区的市至少建成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鄂州市应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违法倾倒行为。鄂州市整改方案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依法打击和处罚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力争五年完成建筑垃圾处置场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经初步统计,鄂州市主城区2022年在建工地36个,产生建筑垃圾1054468吨左右。现场督察发现,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置利用场所,鄂州市城区大量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随处可见。鄂州市湖北楚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映山中学、晟鑫石业有限公司等多地都有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影响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滞后,督察整改目标落空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鄂州市应在2019年底之前,至少建成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截止目前,鄂州市有关的建设工作仍处于征地阶段,尚未动工建设,资源利用率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未能完成。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明显增大,市区内建筑垃圾乱倒现象突出,有的甚至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堆。
三、原因分析
鄂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不重视,政策法规要求不落实,督察整改推进不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滞后。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