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
《办法》提到,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外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发布后 6 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