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 59 个,具体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 个)
(一)喀什地区(2 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和田地区(1 个):和田县;
(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 个):阿克陶县。
二、四川省(35 个)
(一)雅安市(1 个):宝兴县;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3 个):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三)甘孜藏族自治州(18 个):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 2 —
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四)凉山彝族自治州(3 个):盐源县、冕宁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三、甘肃省(11 个)
(一)武威市(1 个):天祝藏族自治县;
(二)张掖市(1 个):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三)酒泉市(1 个):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8 个):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四、云南省(9 个)
(一)丽江市(2 个):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4 个):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三)迪庆藏族自治州(3 个):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