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公告》指出,本墟镇自来水供水区域内,所有向外排水及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实际用水量以1:1比例按月计征:
①居民:标准为 0.95元/吨;
② 非居民单位(含企业、商铺等):标准为 1.4元/吨。
公告如下:
英德市青塘镇关于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改善镇域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提示通知》以及《英德市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青塘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墟镇自来水供水区域内,所有向外排水及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实际用水量以1:1比例按月计征:
①居民:标准为 0.95元/吨;
② 非居民单位(含企业、商铺等):标准为 1.4元/吨。
三、征收方式
1.委托英德市青塘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
2.缴费时间: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与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四、费用用途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英德市水利局财政专户。
五、相关政策
(一)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加大征收力度和自备水源管理”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取消,各地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要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三)根据《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规定: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标准征收。
1. 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缴费工作,对逾期未缴纳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处理;
2.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特此公告。
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