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福州市政府正式发布《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将于5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垃圾桶或者交售给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要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垃圾桶;
(三)有害垃圾要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垃圾桶;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桶或密闭收集点。
本次办法规定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避免分得很好、最后一车拉走)。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