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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日期:2021-10-28    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0/2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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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督察 生态环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落实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乌兰察布在全区、全国生态格局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坚持统筹兼顾。把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与巩固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成效,与解决日常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统筹整改、协同推进、同步见效”,坚决防止顾此失彼、前紧后松。能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需持续攻坚的,要合理设定时限、抓紧推进,切实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销号一个。

(三)深化成果运用。把抓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不断放大和充分运用整改成果,深入检视我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力度和效果。坚持生态优先“硬杠杠”,巩固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安全性,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筑牢转型发展的生态安全基础,守住绿色底线,补齐生态短板,让绿水长流青山常在。

(四)注重制度建设。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要求,健全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三、整改目标

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制定《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清单》,认真分解梳理在思想认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5个方面存在的53项具体问题,逐项明确属地责任主体、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措施,每条整改措施明确一个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切实做到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改到位,力争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

四、整改任务

对标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市委、政府有关要求,各旗县市区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制定单项整改方案,细化优化整改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时完成53项具体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各成员单位承担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整改合力,切实帮助旗县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督察整改工作,完善保障落实机制,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压实整改责任。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落实。要比照市里的整改方案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既要禁止层层加码、级级提速,也要杜绝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整改时限,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调度机制。自整改方案印发之日起,建立月调度、月通报机制等工作制度,承担整改任务的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要按月向旗县市区、市直配合部门调度梳理进展情况,并于每月20日将汇总情况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成立专班,整体负责日常工作流转,同时加大对各旗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督查手段,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办理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现场督导机制,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倒逼问题整改。同时,要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梳理调度,持续用力、一改到底,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五)及时公开信息。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通报自治区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

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清单

根据2020年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乌兰察布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所指出的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有5个方面共53项问题,现逐条逐项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清单:

一、思想认识方面(6项)

1. 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一项: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工作不细致、不认真。

市级责任主体:市委、政府

市级责任领导:隋维钧  市委书记

奇飞云  市委副书记、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能够真正做到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强化各地、各部门环境督察整改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市委、政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二)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党校)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力度,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力度,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督察整改宣传工作要求,通过“一台一报一网”宣传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五)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六)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岗到人,以责任促落实,以责任保成效,扎实推进督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未能按要求推进和完成整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特别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和敷衍整改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纪委监委)

(八)市直相关部门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调度与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整改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大督查考核频次。对各旗县市区报送材料要严格把关核实,对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委办公室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项:乌兰察布市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定力不足,存在保护为发展让路的现象,高耗能行业产能控制不严。

市级责任领导:周  强  市委常委、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整改措施:

(一)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时,坚决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二)按照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上报铁合金、电石、聚氯乙烯(PVC)、水泥(熟料)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自治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同时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 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铁合金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特种合金除外),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发改委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项: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要求“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但兴和县经信局于2018年4月违规为兴和县新枫冶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低碳铬铁项目办理了备案手续。

市级责任领导:周  强  市委常委、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兴和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委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

(一)兴和县政府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二)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对该项目产能进行鉴定。(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三)备案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吃透政策,精准把关,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项:截至2019年,乌兰察布市实际能耗强度升高34%,能耗总量增加957.6万吨标准煤,能耗年均增速约17%,超出《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能耗强度降低13%、能耗总量增加控制在255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低于3.5%的指标要求。

市级责任领导:周  强  市委常委、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上级关于能耗双控的各项政策,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一)分解下达2021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二)制定《乌兰察布市能耗双控工作实施方案》及台账。(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三)制定《乌兰察布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及台账。(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四)制定《乌兰察布市能耗双控工作应急预案》。(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五)各旗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工作相关方案和工作部署。(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发改委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5.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五项:乌兰察布市《关于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安排的通知》全文照抄自治区文件内容,甚至存在7处“市人社厅”“市财政厅”等错误。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时纠正《关于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安排的通知》,举一反三,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整改措施:

(一)修改《关于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安排的通知》。(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二)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去产能有关工作方案,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错误。(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6.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六项:《察右后旗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内容通篇复制《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甚至出现了“实现资源开饭”的错误词句。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右后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修改《察右后旗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整改措施:

察右后旗政府对《察右后旗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进行修改,举一反三,认真把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10项)

(一)矿山开采粗放。(4项)

7.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七项:乌兰察布市部分矿山企业开采作业不规范,生态破坏严重,自然资源部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力,以探代采现象缺乏监管。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作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加强对以采代探现象的监管。

整改措施:

(一)按照《进一步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通知》、《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执法力度,严禁粗放无序开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按照《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开展大排查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开展生态修复,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旗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随机抽查”。(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各旗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已设立的探矿权建立台帐并进行摸排,对以采代探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不定期巡查。(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8.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八项:督察发现,个别采矿企业只重经济利益,不管生态保护,开采过程粗放无序,采矿废料随意堆放,“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未得到有效落实。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年度生态治理目标,明确治理资金,完成任务;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集中堆放废石废渣并整形。

整改措施:

(一)相关旗县政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对废弃采坑采取削坡、退台、回填、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治理;对现状废石堆场进行清理,尾矿库覆土并恢复地表植被。(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按照年度治理计划,筹措治理资金进行科学治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9.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九项:察右前旗盛达矿业、察右中旗拓福矿业等133家矿山企业无用地手续。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丰镇市委、政府,商都县委、政府,化德县委、政府,卓资县委、政府,凉城县委、政府,察右中旗旗委、政府,察右后旗旗委、政府,四子王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摸排,企业申报用地手续,跟踪落实用地审批。

整改措施:

(一)组织各相关旗县对辖区内取得采矿权133家矿山企业进行摸排。(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责成各相关旗县政府督促符合用地要求的矿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组卷报批办理用地手续。(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10.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项:兴和县五股泉魏家沟膨润土矿普查项目,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019年期间以探矿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形成两处占地共约10.14公顷的采坑未进行生态恢复,白色粉状物随意堆放。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兴和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查处违法行为;清理堆放物。

整改措施:

(一)兴和县政府明确责任单位,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矿区堆放物进行清理,市自然资源局跟踪盯办。(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公开出让该项目探矿权,待出让后由矿业权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对两个采坑进行综合利用。(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排查不严不实。(1项)

11.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一项:各旗县市区对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落实不力等问题。虽然对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进行了排查,但排查工作不全面,有遗漏现象。督察发现,仍有57处5.33平方公里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未纳入排查清单。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8月底

整改目标:纳入治理清单并进行地质环境治理。

整改措施:

(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完成治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财政安排专项治理资金给予保障。(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三)旅游项目征占用草原管理不力。(2项)

1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二项:乌兰察布市针对草原旅游项目征占草原问题,尚未制定全市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级政府中仅四子王旗制定了监管标准,“少占不算、多占才办”的思想个别存在,只对少数规模相对较大的经营项目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如四子王旗格根塔拉、察右中旗辉腾锡勒等草原旅游区周边牧户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随意建设水泥结构蒙古包,从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每户少则三五个、多则十余个,旅游设施蚕食草原,存在不同程度占用和破坏草原问题。

市级责任领导:岳艳美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制定草原旅游发展规划,建立草原旅游管理长效机制;相关旗县制定草原旅游点监管标准;规范草原旅游市场秩序;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

整改措施:

(一)制定全市及重点旗县草原旅游规划,建立市县两级草原旅游管理长效机制。(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文旅体局)

(二)督导草原旅游重点旗县制定草原旅游项目征占用草原监管标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三)市林草局根据制定的相关规划、机制、监管标准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督促各旗县根据已摸清占用草原旅游景点台账,对不能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旅游景点结合历史实际,完成整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文旅体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1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三项:有的旅游项目长期违规占用草原,四子王旗阿古腾塔拉的辛瑞峰旅游点2014年至今占用草原13.66亩、察右中旗蒙古大营民俗村内赛亨塔拉度假村2004年至今占用草原2.1亩,草原征占用手续组件不全,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进度缓慢,仍处于营运状态。

市级责任领导:岳艳美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四子王旗旗委、政府,察右中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四子王旗、察右中旗违规违法占用草原旅游景点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一)对符合征占用草原审核手续的旅游景区(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林草局)

(二)对违规占用草原旅游项目限期拆除,恢复草原植被。(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三)督导四子王旗政府履行拆除整改承诺。(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文旅体局、林草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文旅体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自然保护区存在违规旅游开发问题。(3项)

14.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四项:乌兰察布市部分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督察发现,辉腾锡勒高寒草甸草原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规建设观光索道、餐饮住宿及其他娱乐设施。

市级责任领导:岳艳美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右中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林草局、文旅体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一)科学勘界落界,明确保护区功能区界线。(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林草局)

(二)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及公园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旅游设施进行清理整顿。(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林草局、文旅体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林草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15.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五项:苏木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建设高空滑索等旅游设施。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兴和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违规设施限期拆除。

整改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监管、限期拆除;(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林草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林草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16.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六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开发建设红召九龙湾旅游区,且周边还有一些农家乐。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明确保护区功能区界线;加强监管。

整改措施:

(一)科学勘界落界,明确保护区功能区界线,协商相关部门尽快使用前期整改成果。(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二)卓资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九龙湾旅游区周边农家乐进行摸底排查,属于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限期拆除取缔;对合法的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18项)

(一)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缓慢。(1项)

17.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七项:《乌兰察布市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落实总体方案》要求市发改、住建、工信、生态环境4家单位牵头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督察发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禁燃区内还有住户10907户,禁燃区政策执行不到位,棚户区改造、“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等根本性措施采取的还不够,多数住户仅采取了新炉具+型煤发放等短暂性措施。

市级责任领导:周  强  市委常委、副市长

雷儒鑫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发改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分年度持续推进集宁区禁燃区内原煤散烧整治。

整改措施:

(一)集宁区政府对禁燃区内的所有棚户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资金予以保障。(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以集中供热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三)按照集宁区政府制定的方案,分阶段持续推进,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彻底。(1项)

18.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八项: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旗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督察发现,乌兰察布市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不严不实、淘汰不彻底,集宁区有9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的基础设施还没有彻底拆除干净;其余10个旗县市的城市建成区有41台应淘汰燃煤小锅炉未淘汰。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一)清查摸底全市未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及用途,并按照职能分工明确淘汰任务,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制定小锅炉淘汰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三)扬尘污染控制不到位。(6项)

19.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十九项:粉状物料全密闭未完全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19年底,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全市8家火力发电企业中,5家未建设原煤密闭堆棚,厂区堆存原煤124万吨,其中岱海电厂露天堆存原煤65万吨。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丰镇市委、政府,凉城县委、政府,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市火力发电企业全部实现原煤密闭储存。

整改措施:

(一)相关旗县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成火力发电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原煤密闭堆棚建设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间表,完成建设。(市级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责成企业对现有露天堆存原煤进行分类处置。已建成封闭煤棚的,全部清理入棚;在建或拟建的,落实喷淋、苫盖等防尘抑尘管理措施。(市级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0.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项:矿山企业扬尘污染突出。全市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采剥、破碎、堆存、运输等环节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王亚新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减少扬尘。

整改措施:

(一)按照《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市自然资源局在矿山采剥、破碎过程中,加强监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按照《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市生态环境局对物料堆场粉尘污染加强监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按照《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由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中的粉尘污染监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1.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一项: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落实不到位。督察组随机抽查46家施工工地,其中有18家未纳入管理清单,普遍存在材料堆放覆盖不到位、土方开挖未进行湿法作业、路面未硬化等问题。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

整改措施:

(一)完善《乌兰察布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绿色施工实施方案》,将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纳入2021年开复工重点核查内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六个百分百”专项检查。(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二)举办绿色施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观摩会,推广塔吊喷淋、围挡喷淋、雾炮机等先进的抑尘措施。(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三)将“六个百分百”纳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评内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二项:交通道路扬尘污染突出。自治区省际大通道乌兰察布段施工洒水降尘措施不到位,抑尘效果甚微。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右后旗旗委、政府,化德县委、政府,商都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交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采取工程施工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所属路段减少扬尘污染。

整改措施:

(一)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使用防尘网对渣土和砂石料进行苫盖。(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

(二)施工便道及时洒水降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

(三)场站存放的砂石料均苫盖,避免扬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交通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

2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三项: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低,道路扬尘现象普遍。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化德县委、政府,商都县委、政府,四子王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城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要全面治理道路扬尘问题,将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0%。

整改措施:

(一)市城管局牵头定期督导。(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二)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政府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压实责任,全面治理道路扬尘问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三)相关旗县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补齐设施短板,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城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4.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意见清单第二十四项:部分园区扬尘污染突出,全市5个工业园区道路清扫不及时,路面积尘较厚,车辆经过时扬尘污染严重。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园区道路扬尘。

整改措施:

(一)各相关旗县市区政府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二)各园区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工作制度,加大清扫、洒水频次,减少扬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铁合金企业环境问题突出。(3项)

25.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五项:《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底,全市除特种合金外,其他普通矿热炉单台炉容量全部达到25000KVA以上,且全部采用全密闭炉型,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矿热炉煤气达到100%回收利用。督察发现,全市共有70家铁合金企业221台矿热炉,仍有58台为半密闭矿热炉,多数矿热炉未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煤气回收利用率低,有时出现“点天灯”现象。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半密闭矿热炉,尾气、余热未利用的企业全部完成改造。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信办字〔2019〕536号)文件精神,对半密闭矿热炉密闭化改造,并配套尾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二)结合能耗双控工作,压减半密闭和余热余气未利用企业的用电负荷,倒逼企业技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6.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六项: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园区新创铁合金、贵梅铁合金等企业出渣口、出料口和成型浇筑工段无组织排放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右前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整改,督促新创铁合金、贵梅铁合金出渣口进行密闭、建设围挡、加装喷淋,出料口和成型浇筑工段升级改造二次收尘设施,做到废气应收尽收,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大天皮山园区企业执法力度,举一反三、以点促面,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管控铁合金行业出渣、出料、浇筑工段无组织排放,实现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类似问题的做到即查即改,切实提升园区环境质量。(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7.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七项:卓资县、丰镇市、兴和县工业园区铁合金企业约20万立方米废渣露天堆存厂区,未及时送至园区渣场规范处置。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丰镇市委、政府,兴和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对企业露天堆放的约20万立方米废渣进行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一)相关旗县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成企业限期按照有关规定清运到指定工业固废渣场。(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日产日清,及时规范处置废渣。(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五)“散乱污”排查整治不彻底。(2项)

28.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八项:督察发现,丰镇市152家石材加工企业未纳入整治清单并存在环境问题。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丰镇市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丰镇市石材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推动石材加工企业整治进度,实现丰镇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一)丰镇市委、政府对152家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实行断电断水断料停产措施。(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丰镇市相关部门组成责任制联合执法组,对所有石材加工企业进行日巡夜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按照《丰镇市推动石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丰镇市责成工信部门牵头,制定《丰镇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推进整治进度。实施建设丰镇市石材绿色生态产业园和石材“一条街”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9.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二十九项:乌兰察布市开展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不坚决、不彻底。《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督察组随机抽查乌兰察布市整治清单内已完成关停取缔的14家“散乱污”企业,5家尽管处于停产状态,但“两断三清”措施还不到位,整治工作不彻底。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一)制定乌兰察布“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方案。(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对照“回头看”方案,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完成整治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滞后。(3项)

30.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项: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区完成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ADR)和在线监控工作。全市列入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清单的只有蒙维科技公司和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2家企业,未按照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缓慢,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多数也未对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开展自行监测。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蒙维科技公司和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主要排污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的排放口周边环境开展自行监测。

整改措施:

(一)各旗县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成蒙维科技公司和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按规定时限建设完善VOCs自动监测设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摸排梳理全市其他产生VOCs的企业,建立台账,责成相关企业开展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自行监测。(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逐条牵头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1.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一项:新天下塑料塑业公司等企业“跑冒滴漏”严重,异味问题突出。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哈尔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建设治污设施,确保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一)对新天下塑料塑业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市级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责令该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建设治污设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大对该公司监管力度,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污染物有效收集,稳定达标排放。(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察哈尔工业园区管委会“举一反三”,对园区内其他企业进行排查,发现类似问题及时整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二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目前全市仅有1家,且未按照要求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整改措施:

集宁区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成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七)环境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2项)

3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三项:全市现有锅炉吨位在20蒸吨以上的供热企业共28家,其中25家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未按频次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20蒸吨以上供热锅炉在线监测安装,开展自行检测。

整改措施:

(一)由属地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成企业按规定时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稳定运行。(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监管,责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4.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四项: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错误,2014年原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无论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全市现有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31台,却仍然执行《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31台锅炉进行梳理排查,明确排放标准,要求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对全市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根据摸底排查结果,按照原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要求单台出力65蒸吨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水污染防治方面(13项)

(一)污水处理厂问题突出。(1项)

35.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五项: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久拖不验。集宁区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卓资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察右中旗污水处理厂均在2018年完成提标改造工程,丰镇市污水处理厂等6家污水处理企业均在2019年完成提标改造工程,但上述9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至今没有进行自主验收。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卓资县委、政府,商都县委、政府,化德县委、政府,察右前旗旗委、政府,察右中旗旗委、政府,四子王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9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自主验收工作。

整改措施:

各相关旗县政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9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对久拖不验问题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较多。(3项)

36.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六项:2020年1-7月,全市6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率不足50%。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整改措施:

(一)形成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向市住建局通报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情况,市住建局及时督导推进整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超标污水处理厂日常执法监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问题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四)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7.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七项:集宁区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存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且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察右前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彻底解决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小马拉大车”问题。

整改措施:

(一)集宁区、察右前旗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对集宁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和察右前旗赛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收集范围进行明确合理划分,有效解决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因超负荷运行而发生的溢流问题。(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二)集宁区政府负责完成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池建设并投运。(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三)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溢流、外排。(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38.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八项:卓资县卓华污水处理厂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突发情况下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规范建设应急事故水池。

整改措施:

卓资县政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资金,完成建设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三)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粗放。(2项)

39.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三十九项: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缓慢,相关单位压力传导不够,工作开展滞后。截至督察期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只完成了基础调查工作。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相关工作,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对保护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治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0.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项:全市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存在不足,仍需持续推动。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旗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工作;各旗县政府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立标工作,加大保护区治理力度。

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划定、调整、撤销工作,按照相关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复。(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情况,再梳理问题底数,建立台账,对照问题类型,各旗县市区政府制定方案,分类治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违规取用水问题突出。(4项)

41.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一项:水利部门监管不到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未得到有效落实,违规取水问题依然存在。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违规取用地下水企业进行分类梳理,制定具体整改方案,2021年底完成年取地下水5万吨以下(含5万吨)及食品药品类违规用水企业的整改工作;2022年底完成年取地下水5万吨以上违规用水企业的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违规取用水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根据取水用途、违规类型等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月底前将整改进度上报市水利局。(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二)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规取用水行为。对排查出的年取地下水5万吨以下(含5万吨)及食品药品类违规取水企业,督促其开展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年取地下水5万吨以上违规取水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限期进行水源置换,办理取水许可手续,限期内不能完成水源置换的企业依法封停取水水源。(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水利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二项:2019年,全市11个旗县区的31家供热企业无证取用地下水约85万吨。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对11个旗县区的31家无证取用地下水供热企业进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一)各旗县区对辖区内的无证取用地下水的供热企业列出清单,集中整治,并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二)对于使用自来水供水管网内的供热企业限期开展水资源论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使用自备井的供热企业,限期开展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每月月底前将整改进度上报市水利局。(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水利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三项: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开始,无证违规取用约40余万吨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四子王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2021年10月底前封停企业生产用水自备井,对生产水源进行(中水)置换。

整改措施:

(一)四子王旗党委、政府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月底前将整改进度上报市水利局。(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二)对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限期进行生产水源置换,办理取水许可手续,限期内不能完成水源置换将依法封停自备取水水源,并依法进行处罚。(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水利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4.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四项:卓资县中西矿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开始取用大黑河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水,取水量约200万吨。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8月底

整改目标:2021年8月底前完善取水许可手续,明确取水量,严禁超计划取水。

整改措施:

(一)卓资县委、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月底前将整改进度上报市水利局。(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二)对卓资县中西矿业限期开展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取用水行为。(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水利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五)黄旗海流域超采地下水问题突出。(1项)

45.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五项:近年来,黄旗海水面面积总体在减少。2015-2019年,黄旗海流域内机电井数量增加427眼,用水量共增加333万立方米。2019年底与2018年底比较,黄旗海附近23眼观测井中有20眼水位下降,下降幅度为0.27米至5.16米。流域内水浇地面积由2015年的24.1万亩增长到2019年的25万亩,其中2.7万亩采用漫灌方式灌溉,严重违反《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中“农牧业项目推广节水灌溉,禁止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的规定。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察右前旗旗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减少黄旗海流域农业灌溉用水量,缓解黄旗海附近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全流域实施农业灌溉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农业综合水价改革。

整改措施:

(一)察右前旗政府制定方案,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的整改力度,梳理具体整改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分年度有计划实施“水改旱”,并封停对应机电井。(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二)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推行非充分灌溉方式,压减取水量。(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农牧局)

(三)对黄旗海周边的23眼地下水水位观测井实时动态监控。(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水利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六)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缓慢。(2项)

46.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六项: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三年整治工作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垃圾治理、户厕建设、污水处理建设及后期管护,没有形成整体的建、管、用体制机制,部分单项工作开展滞后。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农牧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

建立高效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办法,编制行动方案。

整改措施:

(一)市政府与各旗县市区政府签订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各旗县市区政府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农牧局)

(二)市县两级分别制定《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编制《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将垃圾治理、户厕建设、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建、管、用、护有机衔接,同步推进。(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农牧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农牧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7.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七项:按照自治区要求,2020年乌兰察布市所有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须达到32%,截至督察时,全市卫生厕所普及率仅12.78%。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农牧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全市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2%以上。

整改措施:

(一)旗县市区和乡镇苏木党委政府及农牧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按期完成整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农牧局)

(二)市本级财政对户厕改造的农户每户补贴500元。(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农牧局)

(三)市政府与各旗县市区政府签订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农牧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农牧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五、固体废弃物方面(6项)

(一)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5项)

48.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八项:化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2014年投运,按照政策企业至今没有进行自主验收。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化德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城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化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自主验收。

整改措施:

(一)市城管局牵头定期督导。(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二)化德县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建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完成验收。(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城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49.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四十九项:全市6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城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6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完成渗滤液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一)市城管局牵头定期督导。(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二)相关旗县市区政府按照“一厂一策”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完成整改任务。(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三)各相关旗县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完成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请市城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50.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五十项:卓资县洁美垃圾处理场未按照环评要求规模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地下水监测井,渗滤液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城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地下水监测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一)市城管局牵头定期督导。(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二)卓资县政府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按照环评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运行。(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城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51.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五十一项:集宁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违反《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将医疗废物违规混合填埋。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岳艳美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集宁区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卫健委、城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坚决防止医疗废物违规混合填埋。

整改措施:

(一)集宁区政府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制定工作制度,杜绝医疗废物违规混合填埋。(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城管局)

(二)集宁区政府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从源头把控,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卫健委)

(三)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卫健委)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请市卫健委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52.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五十二项:卓资县旗下营镇自2018年5月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至四道沟的山沟内,堆存量约3万吨。

市级责任领导:雷儒鑫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卓资县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部清理山沟内的生活垃圾。

整改措施:

(一)卓资县政府制定清理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治理。(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二)市住建局定期调度,督促整改。(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住建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工业固废渣场存在问题较多。(1项)

53.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五十三项:督察组抽查了14座固废渣场,其中10座存在手续不齐全、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化德县工业园区矿渣填埋场、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渣场等6座渣场,其中,丰镇市三台道渣场、察右后旗建材化工园区渣场已接近闭库,企业至今没有按照政策进行自主验收。

市级责任领导:云鹏刚  副市长

属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级牵头综合协调部门: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固废渣场存在的手续不齐全、建设不规范、未进行验收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对手续不全的固废渣场完善相关手续并组织验收。(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对建设不规范、未完工投入使用的固废渣场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整改并组织验收。(市级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局)

销号办法:完成整改后,市工信局牵头逐条对照整改措施,编制整理验收销号材料(包括验收销号报告、整改任务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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