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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3-15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3/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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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费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收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7日。

内容提到,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委托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月与自来水费一并缴交,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计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又无法安装水表计量的,污水计量参考生态环境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按照常住人口人均24.85升/人·天进行测算。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等行业用水。对经济家庭困难户等,由各乡(镇)制定措施自行减免。污水处理企业应按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会理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收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构建整洁优美城乡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会理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联合草拟了《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586094122@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会理市顺城西路北段66号政务办公区A栋2楼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1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晚00:00。

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8日

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内生活污水产生量大幅增加,处理成本提升,当前执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也提出意见、建议。为了规范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构建整洁优美城乡环境,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打造市容乡貌整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会理。

二、工作目标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以优化人居环境为核心,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以城乡生活污水即产即处理为要求,全面建立起“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实现城乡生活污水规范化处理、标准化排放。

三、具体方案

(一)收取范围

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

(二)收取标准及方式

1.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委托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月与自来水费一并缴交,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2.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计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又无法安装水表计量的,污水计量参考生态环境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按照常住人口人均24.85升/人·天进行测算。

3.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

4.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等行业用水。

5.对经济家庭困难户等,由各乡(镇)制定措施自行减免。

(三)责任落实

1.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市住建、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2.会理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乡(镇)污水排放的监管。污水处理企业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过程中,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及时向会理生态环境局报告,会理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3.市住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2)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3)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三)排放要求

污水处理企业应按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会理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核要求

根据上一年度各乡(镇)的供水量及下一年度供水量预测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向乡(镇)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度考核。

(五)经费使用

1.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2.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票据,专用票据由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向市财政局领取、核销。

3.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照实际收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地方财政。

4.市财政局每季度返还收取污水处理费用至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组建专门的工作组深入居民农户、企业开展政策解释、动员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并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广播、宣传标语等宣传工具,全覆盖大力宣传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有效提升广大群众改善人居环境、打造优美家园的思想认识,取得群众支持和配合,激发企业、群众自觉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足额收取,严格监管。任何单位、行业经营主体、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缴或少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内的各行业经营业主拒不缴纳的,责令其自行将生活污水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同时,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监管,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审计监督范围,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

(四)其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并同步开展成本监审,试行期满后再进行调整。

附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2.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又无法安装水表的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量标准

          3.会理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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