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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4-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4/0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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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贵州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内容指出,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修订《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布局规划优化调整方案》(2022-2025年),编制《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项目规划设计中,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按照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土方就地回填和就近调配利用;对拆除工程,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

建设工程、拆除工地、装饰装修等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一并运输,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金属类、非金属类、其他类分开运输,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运输,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全文如下:

关于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贵阳贵安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组织启动《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现方案草案已编制完成。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2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九条之规定,现将该方案草案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为30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公告期限内,欢迎公众通过来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发表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以上事项我局将依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附件:1.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27号

邮码:550002

网址:http://zhxzzfj.guiyang.gov.cn

邮箱:466878566@qq.com

电话:0851-86657558

联系人:李子杉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日

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贵阳贵安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筑垃圾处置规划编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修订《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布局规划优化调整方案》(2022-2025年),编制《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项目规划设计中,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按照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土方就地回填和就近调配利用;对拆除工程,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2.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夯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房建项目、物业小区、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水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无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贮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3.施工单位源头减量措施。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落实,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鼓励集中拆除工程(项目)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拆除垃圾外运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纳入文明施工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4.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工程、拆除工地、装饰装修等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分类利用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居民小区、经营区域、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覆盖。(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零星装饰装修的施工运输单位(个人)凭与投放管理人签订的合同到辖区街道备案。(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6.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拆除工地、装饰装修等工程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公示核准信息,并报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7.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属地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报市级环境卫生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8.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建设工程、拆除工地、装饰装修等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一并运输,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金属类、非金属类、其他类分开运输,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运输,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9.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设工程、拆除工地、装饰装修等项目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备案核准文件,按类别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个人)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

10.建筑垃圾堆填利用。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通过基础回填、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等方式,对现有有低洼地块或开发利用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进行回填或堆高。2024年6月前,设置建筑垃圾弃土场11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1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积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布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交委负责,根据公路设计规范,优先采用建筑再生骨料,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再生产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2025年6月前,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含填埋处置场)设施4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五)建筑垃圾监管执法

12.建设监管平台。建设贵阳贵安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源头分类、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利用处置数字化监管,建立车辆从工地、线路到处置的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一体推进工作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的智慧管理。(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13.强化执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及非法消纳等违法行为。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建筑垃圾常态化巡查检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辖区工作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和目标考核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源利用。优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督导巡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夯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分类运输、资源利用、填埋处置等环节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附件: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附件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盾构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地铁、隧道等工程施工中采用盾构施工工艺所产生的弃土。)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类别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材料化学成分可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危险废弃物类

1.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资,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2.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烧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制品的固体废弃物质,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3.混合类:除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以外的固体废弃物,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4.危险废弃物类: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体积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回填、堆山造景、复耕复垦、矿山修复、农业示范、场地找平、路基回填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由相关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如再生材料(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沥青材料等),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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