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显示,该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范围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本预案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求支援,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区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经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级别及污染影响程度等情况,成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协调动员全区生态环境力量,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结合广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工作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6月,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环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