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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25-03-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3/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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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保护 生态环境 生态质量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矢量边界与国家明确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一致。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广西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和市县数据共享。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质量监测。

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原文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3日前,通过邮箱或在线提交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征集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0771-5719480

电子邮箱:stc@sthjt.gxzf.gov.cn

附件:1.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矢量边界与国家明确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一致。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  监督主体和事项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

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23〕4号)执行。如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广西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和市县数据共享。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质量监测。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送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包括:

(1)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环境问题图斑和线索;

(2)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线索。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环境问题实地核实,核实结果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按时限要求提交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设区市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核查结果、故意瞒报和玩忽职守导致漏报、无故拖延迟报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监测和自查,及时主动发现和核实生态环境问题,并对排查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单独或会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综合会商,依法依规开展研判和重点问题现场复查,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函告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并移交自治区级有关主管部门;问题线索属于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按要求将核实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

(四)对核实后的生态环境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责任单位,立即推动处理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抄送自治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各市应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台账,及时更新问题查处整改情况。

(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会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和复查;对于问题线索属于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按要求将处理整改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

(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第十二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问题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三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推进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各市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背景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2024年3月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21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确定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督原则。

(二)第二章为监督主体和事项。包括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主体和分工,以及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人为活动影响、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七项监督事项。

(三)第三章为监督措施。包括第六条至第十四条,通过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监督、有限准入人为活动监督、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等方式开展监督,明确具体监督措施。

(四)第四章为公众参与。包括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信息,以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

(五)第五章为监督结果应用。包含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同时明确了涉及中央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保护修复中的形式主义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涉嫌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等情形的处理方式,强化监督结果应用。

(六)第六章为附则。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实际编制,力求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主要补充和细化了以下内容:

(一)将生态保护红线与“三区三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数据库相衔接。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矢量边界与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一致;第六条提出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

(二)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的分工。第四条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三)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的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23〕4号)执行;如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监督事项中的“生态破坏问题”补充完善为“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第五条监督事项第五项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补充完善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主要依据是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其中一种类型,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24〕311号),相关的描述已统一为“疑似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等,不再特指生态破坏问题。

(五)进一步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第十条详细明确了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的职责、分工以及具体工作程序。

(六)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衔接。第十一条明确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七)明确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的分工。第十四条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推进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各市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

(八)补充了鼓励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明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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