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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死亡!化工厂用错COD去除剂 导致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日期:2019-02-19    来源:环保新课堂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2/1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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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COD 外排废水 四川

   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了《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明确,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一、事故企业购买氯酸钠的有关情况
 
  2018年6月13日,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超标,并于6月28日向宜宾恒达公司下达了《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江环责限字〔2018〕01号)。为解决环保压力,宜宾恒达公司停止了三车间咪草烟中间体PDE的生产,同时限制了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废水的排放,造成生产现场大量有机废水积存。
 
  2018年7月8日,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联系江西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汇海公司)求购2吨效果最直接、最好的COD去除剂。
 
  2018年7月9日,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霄飞与宜宾恒达公司网签了2吨COD去除剂(型号为JX-201,规格为25Kg/袋,80袋)的《水处理药剂销售合同》,当日,许霄飞安排其妻刘美华通知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管理员唐喜,要求其通过物流将遂宁仓库存放的2吨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作为COD去除剂向宜宾恒达公司发货。唐喜遂将2吨(25公斤/袋,80袋)库房存放的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物流单标注为“原料”)作为COD去除剂通过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发往宜宾恒达公司。
 
  2018 年7月12日,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通过集装箱货车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运送至宜宾,后由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配送至宜宾恒达公司库房。经查证,江西汇海公司存于其遂宁仓库的2吨无包装标识、物流单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系通过中间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得。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2日11时13分,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告知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时14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批货,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话。
 
  11时16分左右,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刘昭华当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接车。
 
  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 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货。入库时,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时左右,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14时30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33袋“丁酰胺”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
 
  16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
 
  17时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
 
  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19名死亡人员(其中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17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1.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要求氯酸钠供应商提供无任何标识的产品,并以COD去除剂名义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法向宜宾恒达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普通货物仓库内违规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成都雄踞公司。违规向江西汇海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未对营业执照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涉嫌超范围经营。
 
  (3)成都欣恒公司。违规向成都雄踞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且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按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备案。
 
  (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江西汇海公司在其租赁物内违规储存非经营范围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行为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5.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代耀,男,43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5人)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4人)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8.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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