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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征VOCs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1.2元

日期:2016-09-09    来源:长江商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9/0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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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 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费

10月起,湖北将向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相关企业,按照其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昨日,湖北省物价局介绍,已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控制VOCs排放列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昨日,湖北省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为此次收费试点行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排放的污染物与规定的数值之间的比值 )1.2元。

目前,全国共有10余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对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行业进行了扩大。

企业排放浓度低可享优惠

通知还对企业实行了“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省物价局表示,此举可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收费管理制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民众健康权益。

同时,通知还强化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确保VOCs排污费依法、足额、及时征收。严禁违规减免排污费,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通过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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