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超级基金》,锻造美国土壤
美国土壤防治有3大特点:
特点一:土壤污染管理采用逐级管理、分权管制的管理体系土壤污染地块的管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社区及非政府组织共同完成。
环保局作为主导,颁布了《土壤筛选导则》,作为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的标准化指南,为场地管理提供了分层次的管理框架。
联邦政府负责对突然污染地块进行评估、管理及开发。州政府制定详细的土壤污染地块治理标准,起监督作用。地方政府和社区是主要实施力量的管理者。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者,参与推进土壤污染的治理。
特点二:颁布《美国超级基金法》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
该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负有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总统、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或该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
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
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特点三:特殊的农地管理手段
1、直接的农地保护
土壤污染发展迅猛的一个源头在于:城市扩张迅猛,一些原本质量高的优渥农业用地,被用于发展工业、商业。
直接的农地保护主要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农地转为他用和鼓励农地农用。通过税款优惠与减免方案的手段,奖励农地农用。
2、限制城市发展的间接保护政府和民间组织购买农地发展权,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明确划分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3、制定土壤修复优先权美国对污染场地的管理修复流程制定了优先权列表。保证了某些对土壤污染危害大、易扩散的污染物得到足够的关注与及时处理。
荷兰:《土壤保护法》,留住郁金香的美丽
荷兰的土壤污染管理也有3个特点。特点一:早预防、早治理被称为郁金香之国的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过去50年间,荷兰政府先后制定了土壤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此法规已经基本健全。比我国的土壤污染管理领先了40年。
特点二:预防为主,兼顾治理
政府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
这两个指标,在荷兰的国土上划分了两条红线。这两条红线,划分出3类不同质量的土地。分别为:“健康的土地”、“亚健康土地”、“生病的土地”。
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可以理解为处于“健康”状态的土地。
处于目标值以上、干预值以下的土地,可以理解为处于“亚健康”的土地。这个水平的土壤某些功能可能已经受到损伤,但尚未对生物造成威胁。
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可以理解为处于“生病”状态的土地。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对已经在使用的土地,监控2个干预值,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的预防。同时兼顾土地开发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的异常行为,从根源断绝土壤污染行为。
特点三:可持续管理荷兰所有受污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纳入了可持续管理。为土壤建立使用历史档案,根据土地利用历史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建立数据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土壤污染场地风险的高低和土地利用的需求循序渐进地开展土壤治理。
特点四:开放土壤污染管理数据系统在完成全国土壤调查后,共享土壤污染管理数据,为政府、行业、地方、企业等制定相关标注提供数据支持。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隔离环境污染疾病
特点一: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体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一系列土壤防治的法律,并不断依照实际情况修改:(1)《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年颁布,1971年、1978、1993年和1999年修订;(2)《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年5月29日颁布,2003年2月15日生效:(3)《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6日颁布。
特点二:行政机关加入检查队列,推进土壤防治进度
这些法律除了规定具体的规则措施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赋予行政机关进入检测等权利,各行政机关协调合作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壤污染规制和援助。
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以清洁土壤为主要手段的土壤修复工程得以开展。截止1997年,占全部受污染土地面积76%(7140hm2)的土壤修复工程已宣告完成。2003年《土壤污染对策法》生效后,基于该法而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的受污染土地以及修复的受污染的土地的数量明显增加。
特点三:制定配套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遵循以下模式:出现污染示例→制定标准、对策→依法监测→公布监测及治理结果→跟踪监测、趋势分析→制定防止对策。
除了以上3个国家,还有4个国家在土壤防治取得成果。我们简单了解,不做具体叙述了。
英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指导土壤修复工作的利器
2002 年3月,英国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成果,包括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要求,土地评价中的潜在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的毒理学和人体摄人量估算,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模型(CLEA),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等一系列报告与标准,形成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土壤中污染物风险评价标准的确立,即评价技术科学与否与评价标准密切相关。英国环保局在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各污染物的毒理学、污染状况及其在环境中的行为特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人体的暴露途径与水平等因素,建立了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以有效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守住土壤的绿色地带
在德国,土壤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德国境内大约有362000处场地被疑作受污染场地,面积约128000公顷,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的环境风险性。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3月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联邦土壤保护法》提供了土壤污染清除计划和修复条例;《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是德国实施土壤保护法律方面的主要举措,《建设条例》则涵盖了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Green field,指未被污染、可开发利用的土地) 开发方面的法规,并制定了土壤处理细则方面的基本指南。
俄罗斯:《土地整理法》,开启土壤治理之门
当前,俄罗斯尚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但仍可于其他相关法律中发现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的规定,包括:《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土地法》、《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水法》、《俄罗斯居民卫生安全防疫法》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等。2001年6月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受污染土地必须进行治理,包括采取措施恢复及封存土地,复垦被毁土地,保护土地免遭侵蚀及泥石流、水淹、沼泽化、二次盐渍化、干涸、板结、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放射性和化学物质污染等。
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强制下修复污染土壤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韩国先后制定了空气、水、噪音等单项污染防治法,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则始于1995年,此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主要有:(1)《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1月5日颁布,1997至2004年多次修订;(2)《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9日颁布,1998至2004年多次修订。
《土壤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使韩国得以建立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法律框架,对土壤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6年环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监测网,以防止与矿山、精炼厂、军事基地、储油设施、垃圾处理场相邻地区的土壤污染。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仅强制实施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的制定和修复等制度,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自愿进行土壤污染治理。
例如,2003年,韩国5个主要石油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通过自愿实施的环境保护项目来保护土壤质量。石油公司将在1年之内调查加油站和储油罐地下土壤质量,并在随后的10年内,每3年进行1次类似的调查,并对任何达不到官方土壤质量标准的土地,在1年内恢复土壤质量。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迈向了新的高度,将逐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020年以来,在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基础上,湖南、上海、四川、江苏、河南在建设用地、农用地名录和政策方面进一步推进细化,建设用地的细化规定以及相关试点、工程要求已经逐步明确,同时监测、综合治理等联合要求不断增加。
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大旗已经冉冉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