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红河人民政府发布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通知说明要加大红河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加大力度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以下是通知原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州政府统一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编制“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避免应急减排“一刀切”。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红河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州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成立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广电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州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州应急指挥部成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2.1.1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重大问题。
2.1.2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 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县市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具体减排措施,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急响应期间应组织做好应急监测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按照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要求做好区域联合应急响应。
2.3 州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州应急指挥部另设监测预报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
2.3.1 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组成,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与红河州气象台提供监测技术支撑。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州气象局负责组织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监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县市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部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工作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工作;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和研判未来大气污染变化趋势,提出预警及应对建议。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2.3.2 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气候、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负责分析、研判各县市大气污染情况和气象扩散条件,针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等级、应急响应措施等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3.3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对进入应急响应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等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州、县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以及本地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的预测。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联合会商。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确保对重污染天气的发展形势进行及时研判。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全州统一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县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州级预警)两个层级。
3.2.1 县市级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2.2 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州级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相邻2个县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相邻区域的县市启动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相邻2个县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相邻区域的县市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相邻2个县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相邻区域的县市启动红色预警。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 州级预警
达到州级预警条件时,经州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发布预警,有关应急响应县市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黄色预警发布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发布由州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预警发布报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当接到省级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相关县市接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3 县市级预警
达到县市预警启动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3.3.4 发布方式及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预警信息主要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 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响应区域范围、应急响应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市级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州级预警)发布后,预警启动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应急联动预警级别的县市,根据本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期间,由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有关部门落实和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联合防控。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各县市应提前对辖区内涉气污染源进行摸排,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编制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各县市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源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并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留存备案。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县市每年应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及时更新。
(2)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将上述减排目标分解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般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预案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施工现场裸露场地洒水抑尘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应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化工、钢铁、火电、有色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清单中的各项措施能有效落实。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大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和柴油车的执法检查频次,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市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临时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引导过境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炼焦、化工等行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 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他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开展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医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的按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业企业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作业时间或暂停户外作业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的按照Ⅱ级应急响应要求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扩大高排放车辆的限行区域。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I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地停工范围。
其他减排措施。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公开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各县市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应按照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III级以上响应时,应派专人到各县区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4.6 应急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启动区域应急预警期间,各县市在接到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配合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区域内各县市的调度和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区域应急联动顺利开展。
当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级发布的跨州(市)应急联动预警通知时,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应按照预警通知要求,并结合县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等级、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报州应急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相关县市和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州应急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强化对细颗粒物、臭氧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各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覆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讯录,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4 后勤物资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7.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期间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8 应急预案管理
8.1 监督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参照国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修订和完善县市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宣传,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4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执行等方面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由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综合计算获得。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划分六级,即一级优(AQI:0—50)、二级良(AQI:51—100)、三级轻度污染(AQI:101—150)、四级中度污染(AQI:151—200)、五级重度污染(AQI:201—300)、六级严重污染(AQI:301—500)。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