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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月起施行

日期:2016-08-05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8/0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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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流域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

湘江及其支流是长沙市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需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去爱护。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批,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由省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新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截污改造。禁止私设排污口(通道)。

《条例》规定,新建的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已建成但未达标的,由住建部门、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限期改造。新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一级B标准以上标准,已建成但未达标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住建部门等限期改造。

同时,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各类水上体育运动、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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