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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南水北调保护办法 五类行为将被禁止

日期:2016-11-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1/3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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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水北调 水环境质量 水污染

来自日前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5类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将被禁止,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789.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自2014年9月全面完工投入运行以来,为汉江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解决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湖北省将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立法列入省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经向公众征求意见,《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等5类行为被严令禁止。

多部门协作保护,重大问题要进行会商

《办法》根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办法》适应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具体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办法》明确,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湖北省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确定保护范围,取用水资源应依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100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100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100米。

《办法》规定,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300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1000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严令禁止5类行为,违者将予以重罚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下列5类行为: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违反《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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